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乡镇企业设立阶段,为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各类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确定为乡镇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按照乡镇企业进行管理,特要求这些企业在依照国家有关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确定乡镇企业资格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法中及本条中没有就乡镇企业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而主要侧重规定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乡镇企业资格的程序,这是因为在起草和制定这部法律时,考虑到乡镇企业在现实中可以采取多种企业组织形式。
    一是,从企业的责任形式来看,乡镇企业可以设立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是,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看,乡镇企业可以分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
    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国家已经制定和颁布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例如公司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等等,对不同企业形式和所有制形式,都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设立企业的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例如在公司的发起人或企业出资人数,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公司章程内容,出资的方式,设立的审批程序等方面,各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此外,还考虑到国家准备制定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以及股份合作企业法等法律,在这类法律中也会对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鉴于以上的考虑,在乡镇企业法中不宜并且也不必要按照乡镇企业实际采用的各种企业形式力加以具体规定,一方面造成同其他相关法律内容的重复,另一方面对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有些问题马上在本法中确定下来也有一定困难。所以,乡镇企业法不去规定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规范,即不把其规定为企业组织法和市场主体法,而侧重规定鼓励扶持政策和企业行为规范的内容。
    不论乡镇企业采取哪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都必须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对此,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乡镇企业法中即使不作有关企业登记程序的规定,发起设立乡镇企业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举办企业时,也都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企业注册,只有依法登记并领取了企业营业执照,该企业法人地位或者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地位才合法确定和存在。因此,本条第一款中直接规定乡镇企业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确定乡镇企业资格的前提,是已经依法办理了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资格的认定,凡是符合本法第二条和第九条有关乡镇企业界定条件的,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的分工,向有管辖权的企业所在地的某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进行这一登记备案时,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相互间的工作配合,本着方便、准确、高效的原则,既不马马虎虎,把本来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乡镇企业条件的企业都划为乡镇企业,也不搞重复审查,而增加新设的乡镇企业的负担。对此,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制定一些有关申报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规范备案工作。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乡镇企业存续过程中或者停业、终止阶段,为了对发生重要事项变更或者关闭、解散等法定情形的企业确定其是否仍具有乡镇企业的资格,特要求乡镇企业在其改变企业名称、企业住所以及企业分立、合并、停业、终止时,在依法办理了相关的企业登记事项后,把变化了的情况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
    乡镇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故停业、终止,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例如: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即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时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企业合并(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时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都使企业的原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又如:企业分立时采用新设分立的方式,或者企业合并时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都相应地产生新的企业,因此需要就分立或合并的新设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再如:企业因故停业或者解散终止,企业不复存在了,那么就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除了按上述所列要求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外,还必须将变化了的情况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规定是为了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企业的真实情况。这是因为,乡镇企业重大事项的变更,可能会造成乡镇企业资格的丧失,而乡镇企业关闭、解散,则标志该企业消失,不再享受对乡镇企业的优惠待遇,也不再承担法律规定的乡镇企业的义务。例如:乡镇企业变更名称,其法人主体发生改变,如果不及时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那么,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未将采用新名称的企业划人乡镇企业管理,对原企业不利,也容易发生管理上的混乱。又如:企业的法定地址变更,特别是迁移到其他地方,跨越了行政区划,也需要企业尽快向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新法定地址的所在地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使对该企业的管理保持衔接和连续。再如:企业合并或分立,二个以上企业合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分成几个企业,都涉及企业法人主体的改变,就需要通过办理备案,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变化后的情况进行管理。其中,如果一个乡镇企业被城市中的国有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全部吸收合并后,则这个企业就不再符合本法第二条关于乡镇企业界定的条件,通过备案程序将确定不再按乡镇企业对待和管理。总之,依法如实地办理备案手续,是做好乡镇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和提高乡镇企业行政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发生变更的乡镇企业也要及时核准备案,建立起规范完善的乡镇企业确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