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其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憎节轻直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有:
    1.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生产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如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必要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必要责任。但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上述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上述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或者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6.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销售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给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生产假农药、假化肥、假兽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使生产遭受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损失的;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
    10.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下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标志的。
    11.企业根据《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有关条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
    1.拒绝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
    2.拒报或谎报国家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4.引进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6.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7.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在地表地下水中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8。不执行政府限制作业时间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
    9.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应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污染较严重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视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类推适用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企业,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遭受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乡镇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标准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四、根据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主要有:
    1.《森林法》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采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进行开垦、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及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可分别处以或并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草原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植被、赔偿损失、罚款的处罚。
    3.对违反《水法》的应分别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渔业法》,对炸鱼、毒鱼,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偷捕或者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获物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矿产资源法》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采取破坏性的采矿办法开采,处以罚款。《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乡镇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违法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安全设施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故不交社会保险费、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违法的情节以及违法的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缴纳滞纳金。对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还可责令停产整顿;招用未成年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吊销营业执照。对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公安部门还可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警告、拘留、罚款。另外,根据《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仿亡事故,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乡镇企业违反税收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作为纳税主体的乡镇企业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以上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偷税抗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偷税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企业或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企业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用向税务人员行贿方法偷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偷税罪处罚;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按抗税罪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本条中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会计法》、《统计法》、《商标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
    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企业经营者或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经营者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关于对违法的收支制止和纠正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经营者对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乡镇企业的经营者或直接责任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绝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的职权的;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对违反《统计法》已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是商标侵权行为,即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对于上述行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遵守法律的两个组成部分。本法将党和国家促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稳定下来,成为乡镇企业可以享受的法律权利,包括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以及科技进步优惠等。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就不能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所以本条规定,乡镇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根据此规定,企业违法情节较轻的,停止其享受部分优惠;违法情节较重的,停止其享受全部优惠。此处的“情节”主要是指:是否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款额多少;是否造成伤亡,伤亡程度如何;社会危害性及影响程度如何等等。停止违法企业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是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违法企业改正其违法行为之后,就可以恢复其享受优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