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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乡钡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发展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的规定。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既定的基本政策。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基本制度的本质。要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首先决定的因素就是要坚持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为主。只有始终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体现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展的客观要求,是更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但是,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是说任何行业和地区不加区别的、范围越大越好,也决不是否定和限制非公有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在我国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才能有效地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公平竞争,才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的生产发展水平。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就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在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则有所差别,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基本方针,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不宜搞一刀切。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主要在农村举办的企业,由于我国各地区情况差别很大,乡镇企业发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已居主体地位,有的甚至占到95%以上;但是也有一些地区,特别是广大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慢,有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还较薄弱,农村集体举办的乡镇企业还较少,有的甚至还是空白。就全国来看,1995年,乡镇企业中乡、村集体企业的增加值占64%,就业人数占47%,利润额占46%。缴纳税款占63.3%。乡镇企业在产值、缴纳税金方面的主体地位仍然是十分明显的,而在就业人数、利润额等方面已不占主体地位,但仍明显居主导地位。多年来,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哪个发展快就发展哪个,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乡镇企业发展要求的。乡镇企业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中乡镇企业实行承担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等都是从农村集体经济举办企业的作法逐步发展而来的。
本法规定发展乡镇企业,坚持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坚持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符合实际,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和保障乡镇企业中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而且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主导地位也有利于保障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巩固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广大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安定。本法肯定农村集体经济的主导作用,明确重点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对农村集体经济举办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了规定,还明确了乡镇企业承担支援农业义务,这些规定对于保障乡镇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
坚持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也可以防止片面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的比重而限制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把发展农村集体企业同发展其他经济成分企业结起来,提高乡镇企业发展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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