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乡镇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乡镇企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乡镇企业不得采用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停产或者转产。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程序的法律规定。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开发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周围环境的现实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对开发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损害后果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并综合整理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全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环境质量预断评价,它不仅是通过评价一般了解未来环境状况,而是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项目的开发建设者,必须事先经过调查、预测、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制定最佳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和建设。因此,它是一项决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能否进行建设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制度。乡镇企业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程序一般是:先由乡镇企业通过合同委托有资格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经过调查、评价后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和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对未获批准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除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乡镇企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又简称为“三同时”制度。所谓“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对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根本保证,是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的有力杠杆,从而避免了走那种损失大、投资多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乡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为保证“三同时”制度能够切实得到遵守,本条又规定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不准投产或者使用;擅自投产或者使用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虽已建成,但在投产使用后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乡镇企业不得采用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为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治理老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和设备主要是指年产5000吨以下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和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等。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主要是指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对采用或使用上述生产工艺和设备或者生产和经营上述产品的乡镇企业,必须限期责令取缔、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乡镇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停产或者转产。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限期治理,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又未进行有效治理的排污单位,规定一个期限,令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达到符合标准治理目标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乡镇企业排污超标的,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被限期治理的乡镇企业应当积极制定治理方案,筹措治理资金,组织人力、物力抓紧进行治理,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治理措施和治理进度。按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时间、措施和目标完成治理任务,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污达标。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