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对乡镇企业减免税。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税收管理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和物质基础,是根据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建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乡镇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乡镇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程序是:
    第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这是指乡镇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这是要求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乡镇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足额缴纳税款。这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一是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营业收入的计算及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等,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二是乡镇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不得偷税、漏税、抗税;
    三是乡镇企业未按照砚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除应纳税款外,还应缴纳按日计收的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值、营业收入不断增长,向国家缴纳的税金也逐年增多在一些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从另一方面看,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是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正确引导乡镇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乡镇企业的税收与各地方、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密切,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大力配合,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政府依法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主要是加强对乡镇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对乡镇企业依法征税。
    三、禁止有关管理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对乡镇企业减免税。税收是国家筹集资金、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税种的设置和税率的制定,都体现了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所以,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目前,在有些地方,有关管理部门超越法律规定的管理权限对乡镇企业减免税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行扩大减免税的范围,如增加减征税收的税种,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等;
    2.自行延长或缩短减免税期限;
    3.擅自改变减征税收比例或者实行变相包税;
    4.擅自放宽所得税前的列支范围,改变国家规定的列支标准。
    这些越权减免税的行为不但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影响了税收筹集资金、调节经济作用的发挥,不利于正确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所以,乡镇企业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对乡镇企业减免税。这一规定包含二个内容,其一,税务机关作为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免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等对乡镇企业减免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有关乡镇企业减免税的决定;其二,除税务机关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乡镇企业进行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