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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乡镇企业有权拒绝填报。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报送统计资料的规定。
一、本法对乡镇企业报送统计资料作出原则规定,是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乡镇企业的统计资料是反映乡镇企业发展规模大小、速度快慢、水平高低、结构优劣的最基本信息,是政府了解乡镇企业经济运行状态,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依据。由于目前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统计上的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的质量,不利于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发展作出正确决策。因此,为了规范乡镇企业的统计行为,促使乡镇企业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本条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并根据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乡镇企业报送统计资料作出原则规定。
二、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这是统计法规定的原则。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乡镇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对本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乡镇企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负责。
第三,乡镇企业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
第四,乡镇企业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五,如果违反了国家统计制度,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乡镇企业有权拒绝填报。这一原则提以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制定的。《统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其目的是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些单位、团体、组织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大搞评比、评奖活动,未依法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也有的政府部门过多地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滥发统计报表,要求乡镇企业填报。这些过多过滥的统计调查活动干扰了乡镇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严重地影响乡镇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为了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将《统计法》规定的原则在乡镇企业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很有必要。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调查表是统计调查方案的重要内容。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所以,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统计调查表,乡镇企业应当注意识别。而国家机关未依法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于这种统计调查表,乡镇企业有权拒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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