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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全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驭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主要任务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规定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是对乡镇企业已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乡镇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到1995年为止,已有2203万家,1.28亿从业人员;其营业收入达57299亿元,实现增加值达14595亿元,已占到农村社会增加值的近五分之三、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工业增加值的近二分之一、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出口创汇的三分之一和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因此,从全国来看,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法律的形式将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位肯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对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评价和争论,甚至有的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企业将不复存在,使广大农民总是心存疑虑,一些地方对发展乡镇企也存在犹豫观望态度,重视不够,有些政策措施也难以贯彻落实。同时,也存在一些地方处理不好发展乡镇企业和发展农业的关系问题。因此,明确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表明国家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这对于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摆正乡镇企业的地位,正确处理乡镇企业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关系,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本条第二款是规定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也是乡镇企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的重要作用。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大体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这是乡镇企业作为一般生产经营者的任务。乡镇企业在发展的初期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拾遗补缺”,处于从属地位。经过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实际上已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明确乡镇企业的这一任务,不仅肯定了乡镇企业的这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符合实际,也明确了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
二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这是乡镇企业承担的特殊的历史性任务,也是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乡镇企业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任务和支援农业的义务。乡镇企业是农民举办的,且主要分布在农村,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且耕地又十分紧缺的条件下,很适合就地、就近利用农村劳动力的闲余时间、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10多年来,乡镇企业共吸收了9500多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平均每年吸收约800万人,解决了我国农村约50%的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我国有9亿农民,到2000年将还有1一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从农业上转移出来,单靠国家来安排上不可能的,目前城市自身的就业问题也很突出,今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主要还得靠发展乡镇企业来吸收。通过发展乡镇企业,也大大增加了广大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1995年,乡镇企业仅支付职工工资就达4381亿元,目前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近三分之一是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并通过以工补农、建农等多种形式支援了农业,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推进了农村现代化及小城镇建设。据统计,从“六五”到“八五”时期,乡镇企业就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达1000亿元。在我国的国情条件下,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将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性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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