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采取忧惠措施,鼓励乡镇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组织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实行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
    乡镇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是乡镇企业实现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途径。这种合作最初萌芽于七十年代中后期。当时,重新兴起的乡镇企业(称为社队企业)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已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迫切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的武装和指导。于是,一些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就通过多种渠道与有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联系,以取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某些技术,由此开始出现了与这些单位最早的科技合作。进入八十年代后,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战略方针的贯彻实施,这种科技合作得到大力鼓励和提倡,它象“星火燎原”那样,获得迅速而广泛的发展。这时,这种合作从沿海地区逐渐扩展到中西部地区,从自下而上地自发进行,转向由当地政府部门积极领导、支持,有计划有组织地展开。合作的广度、深度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如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联合研制开发产品、委托研究、代培等等。合作程度有单项松散性的合作,也有组成紧密结合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乡镇企业通过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不但已经成为乡镇企业不断获得先进科学技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扩大了科研试验和成果推广应用的场所,从而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把许多科研成果和科技知识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因而,这一创举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自六十年代初之后,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就已有所开展,到了八十年代之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这种合作得到更为广泛深入地发展。1984年中央领导同志就肯定了北京洗衣机总厂把洗衣机零部件扩散给乡镇企业加工,走城乡结合和工农协作道路的“白兰道路”,指出城市工业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向乡村扩散,逐步形成城乡之间有分工的多层次产业结构。这一经验当年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又加以肯定。之后一段时间,全国掀起了以城市工业有组织地向乡镇企业扩散的横向经济联合的热潮。198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是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实施《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后,把乡镇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一是经济技术合作形式多样化。许多地区由单纯的接受城市工业的扩散产品,向组建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贸工农”一条龙、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联合层次由低到高发展。
    二是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容日益广泛化。从项目、资金、技术的合作到信息、管理的合作,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广泛开展合作。
    三是经济技术合作的范围和渠道不断扩大。由过去在本地区城乡、工农联合向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合作发展,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合作的格局。随着经济技术合作的深入发展,为乡镇企业的全面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乡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1992年国务院作出规定:继续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乡镇企业协作,支持科技、管理人员承包、领办乡镇企业。动员和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积极参与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活动,建立多种形式的为乡镇企业服务的技术依托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积极推动横向联合,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广泛开展工商、工农、工贸、工科(研)等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1993年国务院进一步规定:要充分利用沿边、沿江地区及内陆省会城市对外开放的机遇,鼓励和支持沿海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大中城市和国有企业,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中西部地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发资源,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中西部地区要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采用多种形式,吸引东部地区前往投资,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凡是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联营企业的,都享受当地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样,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兴办或联办的乡镇企业,也享受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鼓励城乡联合,提倡中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三线军工企业,通过扩散零部件生产、原材料开发和加工等形式,与当地联办乡镇企业。凡是与乡镇企业联办的企业,可以实行乡镇企业经营机制,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1995年国务院关于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优惠条件中规定:自1995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用于实施工程项目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用于支持乡慎企业的资金应优先安排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示范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培训和工程项目库的建设。财政部也于1996年作出规定,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示范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