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憎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征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税收的规定。
    一、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减免税是税收优惠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实践中,税收减兔有多种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法定减免。在税收法规中列举减税、免税的条款,这些减免税的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二)特案减免。即专案规定的减税、免税。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
    二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的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而需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
    这两种专案规定的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特案减免又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对有期限的减免,期满后即应照章恢复征税。
    (三)临时减免。为照顾纳税人发展生产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
    税制改革后,国家加强了减免税的管理。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原则上仅保留法定减兔即政策性减免一种,主要包括:
    (一)鼓励性减免。如为了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二)社会保障性减免。如为照顾革命根据地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对新办企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自然灾害性减免。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需要恢复生产,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免税。
    减免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本法规定“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这是国家根据乡镇企业承担支农补农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是国家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二、本条所称“税种”是指我国税法体系中的税收种类,具体包括:
    (一)流转税。其特点是,征税伴随商品交换和非商品服务进行,计税依据是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税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组成部分。它包括:
    1.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3.消费税;
    4.营业税;
    5.关税。
    (二)所得税。其特点是,征税对象是所得额或收益额,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收益额。征税一般以全年所得额或收益额征收,采取分季(月)预交,年终结清,多退少补。它包括:
    1.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农业税。
    (三)财产税。其特点是,征收对象是房屋等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税额只同财产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可以就财产的占有征税,也可以就财产的转移征税,因而对限制财产占有,奖励居民自建房屋和保护房主合法权益方面有特殊作用,它属于地方税,是市政建设的一项资金来源。它包括:
    1.房产税:
    2.契税。
    (四)特定行为税。其特点是,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和因时制宜的灵活性,特别是在抑制各类消费行为方面起着特殊作用。它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筵席税;
    3。屠宰税;
    4.车船使用税;
    5.印花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资源税。其特点是,它是对从事开发矿产资源、盐和开发及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解决的是由于矿山、盐和土地的资源结构、开采条件和地理位置不同产生级差收入,造成的利润水平相差悬殊的问题能够起到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处理国家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作用。它包括:
    1.资源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耕地占用税。
    税收减免是体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从技术、资金、人才、设备等方面上看,乡镇企业均与国有企业存在着很大差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的方针和政策,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中规定:“税务部门要对中西部乡镇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放水养鱼,培植税源”,“允许乡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企业技改和新产品开发资金”,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制改革后,国家对乡镇企业减征10%的所得税。这些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对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培植税源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实行了新税制后,从表面看不同性质的企业负担拉平,但实际上乡镇企业在税收之外,还承担着大量的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这使乡镇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负担。因此发挥税收的作用,适当缓解乡镇企业因承担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造成的内部积累不足,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实力是十分必要的。而享受减征税收的乡镇企业应确保给予的减征税收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生产发展和支农补农。
    本条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是党和国家用立法形式将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下来,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考虑到不同时期乡镇企业发展的不同情况,法律对乡镇企业减征税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减征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