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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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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划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指导和扶持,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加快发展,增强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小企业暂行标准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在全国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开展划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划型标准 (一)大型企业标准 1. 加工业。职工2000人及以上,销售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 2. 市场流通业。职工500人及以上,销售1.5亿元及以上。 (二)中型企业标准 1. 加工业。职工300人及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2. 市场流通业。职工100人及以上,销售1000万元及以上。 (三)小型企业标准 1. 加工业。职工300人以下,或销售3000万元及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2. 市场流通业。职工100人以下,或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划型工作程序 本次申报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下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企业划型申报工作。 1. 申报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 申报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全国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划型申报表》(见附件),经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3. 申报表内涉及的有关经济指标均为2002年底数据,数据要真实可靠,并经会计师事物所出具审计报告。 4. 农业部将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文确认,并颁发证书。 5. 请各地于5月底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我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处:乡镇企业局企业管理处 联系人:赵长军 联系电话:010-64192717,64192072(传真) 三、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 开展企业划型工作,是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这次划型工作为契机,加强对大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通过这次划型,进一步摸清当地企业底数,建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数据库,对大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以后企业规模若发生变化,可按程序随时逐级申报,由我部确认。各地要加强协调,把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纳入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扶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各项政策。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不同规模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实行分类指导,既要重视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又要大力培育一大批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具有明显区域优势的中小型企业,全面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产品结构,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附件:全国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划型申报表 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农产品加工 划型
通知 附件: 全国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划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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